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
国疾控传防发〔2024〕19号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为全面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终结结核病流行,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助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规划为引领,不断完善防治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依法履行防治职责,统筹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提升防治服务质量,结核病防治工作成效显著。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结核病疫情持续下降,发病率、死亡率均下降约30%,发现并治疗了约785万例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保持在90%以上,死亡率维持在较低水平,有效保护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力维护了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但结核病疫情形势依然严峻,我国仍有约10%的县(区)为高流行地区,防治工作不均衡,患者主动发现和规范治疗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积极的预防措施和新技术应用不足,防治工作不容懈怠。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动员、全民参与的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不断优化防治策略措施,持续提升防治水平。总体目标是全国结核病发病率持续降低,死亡率始终保持在较低水平,结核病患者经济负担逐步降低,为终结结核病流行奠定坚实基础。规划指标见下表:
规划指标一览表
领域 | 指标 | 2025年 | 2030年 | |
总体目标 | 核心指标 | 结核病发病率 | <50/10万 | <43/10万 |
工作指标 | 患者发现 | 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结核病检查率 | ≥80% | ≥90% |
肺结核患者中的病原学阳性率* | ≥60% | ≥70% | ||
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耐药检测率 | ≥90% | ≥95% | ||
患者治疗管理 | 肺结核患者标准化治疗方案使用率 | ≥85% | ≥90% | |
利福平敏感肺结核患者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率 | ≥65% | ≥70% | ||
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 | ≥90% | ≥90% | ||
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 | ≥90% | ≥90% | ||
预防性干预 | 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中潜伏感染者预防性治疗率 | ≥60% | ≥80% | |
健康素养 | 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 | ≥85% | ≥85% |
*是指患者中通过病原学检测确诊的比例,此指标可用于评价结核病诊断的精准性,提高诊断效率和质量。
三、防治措施
(一)优化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
1.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聚焦结核病防治全过程,创新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机制,结合城市医疗联合体和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明确各级防治机构职责,加强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合作和协调配合,提升结核病分级诊疗和防治服务质量。加强各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结核病诊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2.加强信息监测协同。强化医疗机构与疾控机构的结核病诊疗和管理信息协同,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各区域公共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内容,充分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开展结核病哨点监测,及时掌握结核病流行情况。加强对监测信息的分析与应用,为优化调整结核病防治策略措施提供支撑。
3.强化防治队伍建设。组建高层次人才梯队,培养核心技术专家和骨干,强化对各级各类人员开展防治工作的规范化培训,落实薪酬保障和激励制度,保障专业人员质量和数量。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参与全球结核病领域标准、指南等制定。
(二)强化主动筛查,提高发现水平。
1.及时诊断患者。加强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完善工作流程,对就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发病高风险人群开展胸部影像学和病原学等检查,提高诊断的及时性。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时限要求进行传染病报告、转诊和登记。
2.加大筛查力度。对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既往结核病患者、老年人和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开展结核病主动筛查。学校、监管场所、社会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精神病医院和工矿企业等将结核病检查作为入学(所、院、职)体检必查项目以及员工年度常规体检项目。在疫情高发地区探索扩大结核病主动筛查比例和频次,作为重点地区攻坚行动的重要措施。积极推广使用便捷有效的筛查技术,提高筛查效率。
3.推广应用新技术。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疑似肺结核患者首选分子生物学检测技术进行诊断。有条件的地区为县(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配备分子生物学耐药检测设备,开展耐药筛查。非定点医疗机构逐步提升病原学检测能力,开展结核病病原学检测。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推广应用远程会诊和基于人工智能数字化影像学辅助诊断系统,提高诊断效率和质量。
(三)规范治疗管理,提高治疗效果。
1.开展规范治疗。加强对医务人员结核病治疗的培训与指导,严格落实结核病防治工作技术规范和指南等要求。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隔离治疗,有效减少传播。利福平敏感肺结核患者优先选择标准化治疗方案,推荐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健全结核病诊疗专家组会诊制度,进一步强化质量控制。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持续提升规范治疗水平。
2.落实全程管理。优化不同医疗机构和社区间的管理服务流程,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覆盖筛查、诊治和随访的全程管理服务。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肺结核患者的健康管理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效率。为患者提供必要的心理和营养支持等社会关怀服务,提高患者服药依从性。
3.强化耐药防治。加大县(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耐药筛查力度,推动结核病耐药发现关口前移。地(市)级及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开展二线抗结核药品分子生物学耐药检测、传统药敏试验等工作,规范、合理制定方案,积极推广验证有效的抗结核新药以及短程、全口服治疗方案。进一步强化耐药患者的规范隔离和分类救治,提高有效治疗水平。
(四)加强预防措施,减少发病与传播。
1.夯实预防接种。为适龄儿童提供卡介苗接种服务,确保接种覆盖率,开展疫苗接种效果评估。加强对接种质量的监管,确保疫苗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积极跟进国内外结核病新疫苗研发进展,适时修订完善接种策略。
2.强化感染控制。规范实施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停工停课和复工复课制度。强化个人防护,教育引导患者避免到人员密集场所活动,科学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对居家治疗的肺结核患者家庭环境进行感染风险评估,指导患者及家属做好家庭内感染控制。
3.推行结核潜伏感染预防性干预。因地制宜设立结核病预防性治疗门诊。对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长期使用免疫抑制剂者等高风险人群开展结核感染筛查,对潜伏感染者开展预防性治疗等干预,降低结核病发病风险。
(五)强化政策帮扶,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1.降低患者经济负担。坚持多渠道筹资原则,做好医疗保障政策与公共卫生项目的统筹衔接,切实降低结核病患者经济负担。利用药品价格谈判、药品集采等机制,引导抗结核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动态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医保目录,将符合条件的抗结核药品按程序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2.加强关怀救助。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将符合条件的患者纳入救助范围,切实减轻医疗费用和基本生活负担。
3.做好监测帮扶。及时将有返贫致贫风险的患者识别为监测对象,因人因户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计划,加强精准帮扶,防范化解返贫致贫风险。
(六)强化社会动员,广泛开展宣传。
1.全面开展大众宣传。全方位、多维度、创新性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加大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宣传力度,全面提升全民结核病防治健康素养,提高公众普及和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宣传效果。
2.积极动员社会参与。积极拓展多部门社会动员,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将每年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主题宣传与常态化宣传有机结合,持续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结核病防治宣传活动。
3.深入开展志愿者传播提升行动。深入推进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提升行动,广泛动员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活动,推动公众强化健康意识、履行健康责任。
四、保障措施
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重点地区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本规划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区疫情特点和工作实际的结核病防治规划,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防治目标和任务,围绕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和重点环节等持续攻坚,动员各方力量推进规划落实。
各部门协同配合,各司其职,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疾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动规划实施,优化完善防治体系,提高防治能力和服务,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管,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测评价。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支持纳入相关规划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教育部门依法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的行业管理责任,有效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教职员工入职(定期)结核病检查和健康教育等措施。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落实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措施。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防治相关投入政策,推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医保部门负责完善医保政策,做好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药监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质量监督,支持抗结核新药品、新试剂和新疫苗的注册,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实施优先审评审批。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农业农村、海关、广电等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科技支撑、抗结核药品试剂生产供应保障、患者社会救助、社会养老和福利机构结核病防治、结核病患者防止返贫监测、口岸结核病排查处置、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等工作。
五、科学开展评估
各地要组织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执行情况的监测与评价,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将监测评价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医疗卫生机构评审等重要依据。国家疾控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规划执行情况开展系统评估,并于2025年和2030年分别进行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
来源:国家疾控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