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动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粤府办〔2012〕34号 |
━━━━━━━━━━━━━━━━━━━━━━━━━━━ |
印发广东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和谐社会和幸福广东建设,根据我省结核病疫情与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我省历来高度重视结核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从1992年起全面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特别是《广东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粤府办〔2002〕28号)下发后,各级政府积极履行职责,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01-2010年,全省共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患者55万例,避免了约250万健康人感染结核菌。2010年全省活动性肺结核患病率降至230/10万,比1990年下降了50%,在全国率先实现了我国政府向国际社会承诺的结核病控制阶段性目标。 同时,我省结核病防治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目前,结核病人报告数始终位居全省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人数前列,根据相关耐药性基线调查和2010年全省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全省每年新发生菌阳肺结核病人估算在4.6万例左右,其中耐多药患者数约0.2万例。肺结核报告发病人数中70%以上为农民,且以男性青壮年为主。与艰巨的防治任务相比较,我省现有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尚有较大差距,特别是耐多药结核病诊治及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治工作亟待加强,针对流动人口等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支持力度需进一步加大,新型抗结核药品的研制亟需突破,公众对结核病危害及防治知识的知晓度有待提高,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基层防治力量薄弱等。做好新时期的防治工作,必须坚持不懈地努力改进和完善上述薄弱环节。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合作、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全面实施国家结核病防治策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扎实有效开展防治工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省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基本建设、预防诊断和治疗管理能力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省级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地方各级结核病实验室达到相应的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标准和工作能力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形成慢性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三位一体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通过防治进一步减少结核感染、患病和患者死亡,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 1.全省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发现并治疗管理人数达到30万; 2.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发现率和治愈率分别保持在70%和85%以上; 3.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4.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 5.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 6.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开展耐药结核病诊治工作覆盖率达到50%,耐多药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60%; 7.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在卫生部确定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高流行地区,结核病患者中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筛查率达到70%; 8.80%以上的县(区、市)结核病实验室可开展痰培养,100%的地级以上市结核病实验室可开展药敏试验,100%的省级结核病实验室可开展快速菌种鉴定; 9.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 10.从2011年开始,全省以县(市、区)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率达到100%. 三、防治措施 (一)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全面实行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免费检查政策。通过使用细菌学检测和快速诊断新技术,提高患者发现水平。采用因症就诊、转诊和追踪等方式发现肺结核患者。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员等高危人群,以及流动人口、学生、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 (二)规范肺结核患者治疗。各级结核病诊治机构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肺结核临床诊断治疗路径标准进行抗结核治疗,合理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尤其是二线抗结核药物。全面推广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治疗患者,积极引进有效的新抗结核药物,优化治疗方案,提高患者治愈率。对肺结核患者实行免费抗结核治疗,研究对肝功能异常者进行免费保肝等辅助治疗。逐步完善管理机制和手段,对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实施督导治疗,积极开展肺结核患者关怀活动。 (三)扩大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覆盖面。各地要将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结核病防治规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或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至地级以上市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可疑者进行耐药检测,以及对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院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省、市和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积极推广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断时间。 (四)加强双重感染和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防治与管理。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病患者中艾滋病病毒感染监测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结核病监测,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发现和治疗管理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治疗管理工作,对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全面落实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各项治疗费用减免政策。 (五)完善结核病监测网络。各法定传染病报告单位要做好结核病监测信息的收集工作,各级结核病防治机 |